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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类信息发布规则(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30  浏览次数:2926

相关规则:

保健食品类信息发布规则(一)

保健食品类信息发布规则(二)

保健食品类信息发布规则(三) 

保健食品类信息发布规则(四)


 四、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含有与药品想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屏蔽、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品担忧、恐惧,误解不适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新技术、**科学、**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五、附则

本网站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本网站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录1

保健食品能宣称的30中功效(包含2003年前卫生部批准的功效):

  

附录2

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金保质期为2天;

(七)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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