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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禁售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9  浏览次数:24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常见违规产品

一:宠物猴、石猴

            无论“石猴”是何种猴类,是否为野生,其原产地是否在中国,其地位都等同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

二: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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