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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工厂网兽药行业标准(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30  浏览次数:3179
相关规则:

        5附则

世界工厂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式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世界工厂网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件1

  

禁止进口的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察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附件2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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